第 1 頁 (共 1 頁)
(討論)關於影印教科書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5, 2007 11:27 am
由 andhow
相關條款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37.asp
讀工科或者藝術類的學生如果老師指定原文書通常都很貴
而且通常老師授課講不完
若老師"強制"要學生買正版不能影印授課的一部份這樣合理嗎
(所謂強制就是列入老師的平時成績打分參考)
參考新聞資料
http://times.hinet.net/news/20070917/recreation/17f921f1c747.htm
引言其中一段
未來老師的授課大綱上不只加註「不得非法影印的警語」,還身兼第一線的監察員,查看學生是否公開在課堂上大喇喇使用影印教科書,屢勸不聽,很可能送往獎懲委員會處分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5, 2007 11:41 am
由 SUC
只印一半,不算非法影印 期中考後再印另一半...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5, 2007 1:50 pm
由 tim.chnan
通常在大學裡面(特別是理工科),教授通常不會要求學生購買教科書,主要是因為這種牽涉到利益的問題常常會替教授帶來麻煩 (學生大可質疑老師跟書商勾結,所以要求學生花錢買書,這老師不太容易辯解),而且對教授本身沒有任何好處。除非該本教科書有很強烈的特殊性很難被其他類似著作取代,不然我還沒有看過老師要求學生購買教科書的狀況 (即使老師推薦的書是自己的著作,也只能半推銷性的說 這本還不錯,可以考慮)。
影印書籍,通常如果不要太誇張,即使是在美國,也不會有人理你,這種所謂的"身兼第一線的監察員",基本上是腦殘的政客和貪心的商人想出來的垃圾,跟 "三隻小豬" 一樣的莫名其妙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5, 2007 4:05 pm
由 Terencecool
有碰過比較誇張的...
全系一起去印書
團購還有打折
這樣的作為也許書商會比較抓狂吧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5, 2007 9:17 pm
由 bill6300gp
我個人覺得有些因素應該是某國施加的壓力...推測啦~
(我可沒說哪一國,不過在很多事情上可以看到)
會盡量不印書...至少都還有圖書館可借...
只有以後考研究所或當資料查的才有可能買
吹眠自己 我要珍惜那些森林資源
,真的會常用到才買
...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5, 2007 11:06 pm
由 kevin218w
那些原文書的錢....
乾脆以後一進入學校 每人一台筆電
變成電子書
算起來價錢應該不會差多少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5, 2007 11:11 pm
由 brian3111940
原文書超貴的,每本都買的話,實在是........
發表於 :
週二 9月 25, 2007 11:30 pm
由 SUC
對阿 超貴的,每本都一千多,要是那種沒有海外授權版的,一本都要四千五左右....
發表於 :
週三 9月 26, 2007 1:32 am
由 andhow
小弟觀感:
老師的權力太大了
在學校若跟老師處的不好擋到他的財路就很難畢業了
學生處於無力反抗的狀態.....
這種情形通常發生於國立學校
(在此指某些個案,小弟並不是指所有老師)
大家認同嗎?
發表於 :
週三 9月 26, 2007 2:42 am
由 Terencecool
andhow 寫:小弟觀感:
老師的權力太大了
在學校若跟老師處的不好擋到他的財路就很難畢業了
學生處於無力反抗的狀態.....
這種情形通常發生於國立學校
(在此指某些個案,小弟並不是指所有老師)
大家認同嗎?
還好啦
至少我還沒遇過這樣的教授
我遇過的教授都不太會管學生到底有沒有書
或者有沒有講義投影片之類的
只要你有把課聽進去 考試能過作業能交其他幾乎不太會管
當然若是研究生也許狀況不一樣
不過我們學校的大學生應該大多是這樣吧
發表於 :
週三 9月 26, 2007 2:56 am
由 darkavatar1470
andhow 寫:小弟觀感:
老師的權力太大了
在學校若跟老師處的不好擋到他的財路就很難畢業了
學生處於無力反抗的狀態.....
這種情形通常發生於國立學校
(在此指某些個案,小弟並不是指所有老師)
大家認同嗎?
絕對是學生的權利比較大.
如果哪個教授敢管太嚴的話,
那下學期他就不要開課了,
因為不會有人去選他.....
除非是一學期只開一班的必修課...
不過係上收到學生抗議搞不好明年換人教....
教授只能打分數而已...
不過太嚴也是一樣的下場
發表於 :
週三 9月 26, 2007 7:02 pm
由 阿榮
大家捫心自問想想... 教科書真的很貴嗎?
大家會認為原文書貴... 是不是因為買來之後就供著? 從來沒有用過?
如果真的有用到... 書再貴都是值得的....
發表於 :
週三 9月 26, 2007 7:55 pm
由 zzz201
阿榮 寫:
如果真的有用到... 書再貴都是值得的....
同意....
目前買的一本至少都五六千起跳上萬的也有
但是因為貴所以才比較會珍惜....
都舊版的看到爛在考慮新.....
發表於 :
週三 9月 26, 2007 10:56 pm
由 kevin218w
買書就是以後的投資
雖然我都沒在看
發表於 :
週四 9月 27, 2007 12:15 am
由 RONADO
重要科目的教科書花錢買比較好,畢竟影印的彩色頁面都沒有又會牽扯盜版的問題,一千多算便宜了.
發表於 :
週四 9月 27, 2007 11:21 am
由 ljvalue
SUC 寫:只印一半,不算非法影印 期中考後再印另一半...
這個說法有問題喔
以前的著作權法還有規定什麼5%或3%之類的(正確數值不記得了)合理使用範圍
新法則是整個拿掉了
也就是說
就算你只印了一頁,但法官認為這一頁就是這本書的精神所在
認為你的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範圍
一樣可以判你違法的
發表於 :
週四 9月 27, 2007 7:24 pm
由 evangelion
小弟今天剛大一 書真的好貴喔
雖然錢不是我賺的 可是我覺得還是不能因為舊有風氣等等原因而覺得影印是合理的
違法在先 其他理由就不能理直氣壯了
發表於 :
週四 9月 27, 2007 7:50 pm
由 kyoujin
有些比較重要的書是會買...
可是有些書還是會用印的...
像國文英文之類的...(這種的用學長的傳承XD)
另外有些書也是讀過一遍幾乎就不會再翻了...
例如:計算機概論...
這樣要花那麼多錢真的覺浪費orz
況且有些人要辦助學貸款再買原文書...
只是像離散、C語言等會常常用到的東西還是買原版的吧www
發表於 :
週四 9月 27, 2007 11:57 pm
由 耗子
(抓頭…
小弟是念英文的,每本課本可都是「原文書」
一學期用到的磚頭書動輒三四本、每本上千頁
每天上下課背來背去的,長期大概不死也半條命吧
而且教授上課並不是每本書都從頭到尾鉅細靡遺地講解
所以自然而然同學便會根據授課大綱影印上課所需的內容來「精簡」書包重量…
而且這種課本往往數年才小小改版
所以「學長姐的傳承」便格外重要了 (不但不用買課本,連筆記/註解也順便收了 xD)
言歸正傳…影印課本這回事,從來都是檯面下的玩意
儘管明令禁止,但是買不起的/不想背的多半還是會想辦法弄到影本
竊以為與其一味禁止,不如想辦法降低書價,人人有飯吃才能皆大歡喜啊…
發表於 :
週五 9月 28, 2007 4:10 am
由 J@ck
這就像音樂一樣, CD 盜版大家都知道是不對的, 那只偷一首歌就沒問題了?
都唸到大學了, 不需要像國小一樣一個字一個字地教了吧?
發表於 :
週五 9月 28, 2007 8:05 am
由 tim.chnan
Hi J@ck 兄
竊以為音樂和教科書是不一樣的兩回事,在學術圈和校園,合理的複製自由非商業使用是行之有年的慣例的,即使在美國校園,老師都還是很習慣影印個幾頁幾十頁的教科書當作講義發送給學生,而圖書館對學生在圖書管理面無限制影印複製學術論文,也都早就習以為常,基本上,只要不要拿著書一次給他印三分之一以上,沒有人會吭聲的,即使是對法律很執著的衛道人士也一樣。這樣有限範圍的合法複製使用,基本上是被絕大部分的著作者/出版商 和使用者所接受的情況。
當然,音樂的販賣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個法律行為,已經被爭議了相當久的一段時間,我個人不認為唱片公司對CD的販售方式算是非常公平,如果唱片公司把音樂當作軟體販賣,那位什麼我買了CD之後還要花一樣的前買 SACD 或 LP 版本?如果我買的CD 算是一個硬體,那為何唱片公司還要管我如何拷貝複製我的財產?當然,音樂工作者有權利獲得他們應得的利潤,但是這並不代表唱片公司就可以為所欲為的對消費者進行收費並且進行法律訴訟,任何人當然可以抬出來資本主義和法律的規則來說,商業行為的收費屬於願打願挨的合法行為,但是這世界上不是只有法律這種規則而已,只要你的規則制定的不合理,法律約束不到的地方就會自行進行調節,所以前一陣子唱片業界所謂的蕭條,我個人認為是咎由自取。
發表於 :
週五 9月 28, 2007 11:41 am
由 ljvalue
請參考條文
法規:著作權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法條的規定在那邊,著作權人就有實施的權利
而合理使用的判定標準端看法官心證(三分之一的比例不見了)
音樂的販賣就是著作權的一種實施方式
一張cd有一張cd的著作權,一首歌有一首歌的著作權
小弟也覺得唱片業者是咎由自取
但是既然有法條的規範,大家就不能不去注意
發表於 :
週五 9月 28, 2007 11:55 am
由 tim.chnan
ljvalue 寫:請參考條文
法規:著作權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法條的規定在那邊,著作權人就有實施的權利
而合理使用的判定標準端看法官心證(三分之一的比例不見了)
音樂的販賣就是著作權的一種實施方式
一張cd有一張cd的著作權,一首歌有一首歌的著作權
小弟也覺得唱片業者是咎由自取
但是既然有法條的規範,大家就不能不去注意
注意是一回事
但是實際的生活是另外一回事
例如,你喜歡蔡依林,可以去誠音買,一張 400
但是我可以去夜市買,一張 100
同樣不犯法
well 並不是我特別鼓勵盜版
只是我實在看唱片業不爽
錄得超爛的東西也拿來賣四五百
你馬幫幫忙,花大錢買到的音質跟 mp3 一樣
買回家聽得度爛又不能退貨
所有的規定都對你有利
發表於 :
週五 9月 28, 2007 1:54 pm
由 ljvalue
tim.chnan大講的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
只是那些業者還是這麼幹
那些fans還是照樣買
而真正有左右市場能力的也就是那些fans
很難啊
小弟剛好有看過相關的法條
因為相關的法令一改再改
一些以前認為可以做的事情,現在都變成了有違法的可能
提醒大家還是要注意啊
發表於 :
週一 10月 08, 2007 3:49 pm
由 fyf315
可以把上半本跟下半本分開印嗎
( | )
這樣切犯法
那這樣切呢
(-----------------------------)
都是印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