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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三 2月 03, 2010 11:03 am
妙妙貓
近日接獲環保局的掛號公文
說有人檢舉貓的摩托車冒煙
貓覺得莫名奇妙

因為貓的車子從來不曾冒過煙(4行程機車,不是2行程的)
每年定期檢驗,也都合格

害貓往來奔波耗費精神、時間,處理這個鳥事
先去機車行檢驗, 結果當然是合格
機車行老闆說4行程機車被列管,還是第一次遇到。
再去環保局銷案

問環保局職員檢舉人有沒有證據,說沒有。
沒有證據就可以信口雌黃污陷人?
貓發了一頓脾氣

懷疑是鄰居誣告(看見車子停在那裡不爽, 看不順眼車型, 誣告一下……….等等)
環保局不肯透露檢舉人姓名

請教版上懂法律的樂友
可不可以告這個檢舉人偽證、誣告和誣陷呢?

Re: 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三 2月 03, 2010 3:23 pm
Shizulu
  基本上為了保護舉發人,當局是一定不會透露任何資料的,沒有證據就告發應屬環保局的過失。

  話又說回來,看人停車擋住出入口會不高興是必然的,將心比心一下吧。我家門口也是三天兩頭被人停車,還自以為技術很好,停得連要走出去都有困難,打電話給警察局過來也只能開張警告單,根本不痛不癢的......當下真的很讓人火冒三丈!

Re: 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三 2月 03, 2010 5:49 pm
tzjpzj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 七 條
 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污染
 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於主管機關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每張照片均可
  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或檢舉人
  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
  地點、車號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二、所檢舉之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或影片
  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評定達下列目測判定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者:百分之四十。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者:百分之三十五。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出廠者:百分之三十。
(二)汽油車輛、機器腳踏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三、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四、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起步或發動時所拍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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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約一個月前也收到一張環保局寄來的雙掛號公文
也是被檢舉了,我看老婆的機車也沒有排煙污染嚴重
也到機車行去做檢驗,機車行老闆說現在這種檢舉的情形不少
他也說很多機車都很OK,也不知為何會達到被檢舉〝認定〞為「排煙污染嚴重」
P.S:現在幾乎都是用數位相機拍攝,如果用影像軟體後製的話,在照片上要排放彩色煙應該也可以吧!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四 2月 04, 2010 8:26 am
妙妙貓
檢舉應該付上證據
沒有證據, 信口開河, 胡亂檢舉, 甚至是捏造事實, 惡意檢舉
車主應該去提告
請法官懲罰檢舉人
以消弭胡亂檢舉的歪風

胡亂檢舉消耗社會成本
很惡質, 不可姑息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四 2月 04, 2010 8:29 am
妙妙貓
"P.S:現在幾乎都是用數位相機拍攝,如果用影像軟體後製的話,在照片上要排放彩色煙應該也可以吧!"
檢舉人敢這麼做的話
又觸犯了偽造文書罪, 肯定被判刑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四 2月 04, 2010 3:59 pm
tzjpzj
妙妙貓 寫:"P.S:現在幾乎都是用數位相機拍攝,如果用影像軟體後製的話,在照片上要排放彩色煙應該也可以吧!"
檢舉人敢這麼做的話
又觸犯了偽造文書罪, 肯定被判刑


大部分的人在收到了通知單後
應該都是去機車行再進行檢驗而了事(我老婆也是如此)
但是檢舉人已進帳300元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六 2月 06, 2010 7:05 am
妙妙貓
遇到不實的檢舉
該怎麼辦?

檢舉人拍拍屁股沒事
車主可要大費周章---驗車---銷案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六 2月 06, 2010 5:30 pm
darkwang
妙妙貓 寫:遇到不實的檢舉
該怎麼辦?

檢舉人拍拍屁股沒事
車主可要大費周章---驗車---銷案


是鄰居的話
不能確定是誰就放地圖砲就好啦(拖走 :mad: )
反正車才剛驗好
之前停哪裡照樣停就好
要裝個監視器也行
看妙妙貓兄的怨念有多大囉?
君子報仇十年不晚
小人報仇一天到晚
妙妙貓兄可以先君子後小人啊(再拖走 :mad: )

上面說的都是開玩笑的
不要當真哦
其實要知道是誰告你的
有個方法
就是街坊間婆婆媽媽聊天室
請媽媽加入一下
從旁了解
相信就會知道是誰了
在街坊鄰居之間八卦的力量正很強的
可以用這方面來找出兇手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二 2月 09, 2010 11:20 am
cinlince
這年頭有些人真的讓人很冏rz
這些人以為自己是大俠吧
自以為是的正義之舉是找別人的麻煩而已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四 2月 11, 2010 3:59 pm
MINAMI
妙妙貓 寫:近日接獲環保局的掛號公文
說有人檢舉貓的摩托車冒煙
貓覺得莫名奇妙

因為貓的車子從來不曾冒過煙(4行程機車,不是2行程的)
每年定期檢驗,也都合格

害貓往來奔波耗費精神、時間,處理這個鳥事
先去機車行檢驗, 結果當然是合格
機車行老闆說4行程機車被列管,還是第一次遇到。
再去環保局銷案

問環保局職員檢舉人有沒有證據,說沒有。
沒有證據就可以信口雌黃污陷人?
貓發了一頓脾氣

懷疑是鄰居誣告(看見車子停在那裡不爽, 看不順眼車型, 誣告一下……….等等)
環保局不肯透露檢舉人姓名

請教版上懂法律的樂友
可不可以告這個檢舉人偽證、誣告和誣陷呢?

以下所寫的是在"確定"是你鄰居所為的狀況下:

偽證罪它本身是一種純正身分犯,簡單的說就是一定要具備某種身分和資格才會成立這個罪名,在偽證罪裡面這個檢舉人必須要有的身分和資格有三種:證人、通譯和鑑定人,因為它要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刑事司法權的公正行駛,所以會特別要求是這三種,在你的狀況來說,檢舉人並不符合這個資格,所以不論主客觀,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到最後的結果是不會成立偽證罪。

那誣告的部分就比較複雜一些,在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認定上,實務是比較嚴苛的,它會認為說你要有這個可能性存在,甚至有判例認為一定要限於狹隘的刑事懲戒處分(44年台上字653號判例--....純粹民事上的貸借關係),我才會認定你這個要件該當,所以這裡是很容易被阻卻掉的;再者還存在一個問題,所謂誣告是指以反於真實的事實而為申告的行為,它本身是一個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在法律判斷上它會分成客主觀來做篩選,客觀上你的車明明沒事情,而你鄰居卻去和該管公務員說你的車有問題,客觀上要讓誣告罪成立的構成要件是具備了;然而主觀上如果他真的認為你的車有問題而去申告,那樣會產生一種結果叫做"構成要件錯誤",就算後面違法性,罪責都具備,頂多也只成立誣告罪的過失犯。

然而誣告罪,不罰過失...so...:) 誣陷我就比較沒聽過了。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四 2月 11, 2010 4:58 pm
妙妙貓
目前的法規: 對於冒煙機車, 檢舉人附照片,檢舉成功, 獎金300元
對於不實的檢舉, 謊報卻沒有罰則

法規不完備

向110,119謊報, 是要受處罰的
謊報機車冒煙,卻沒有處罰

Re: 很機車的事

文章發表於 : 週五 2月 12, 2010 1:45 pm
mlnaml
打電話蘋果,把你遇到的狀況告訴妓者,公文給他拍張照
就等著看環保局的好戲了